此外,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560.61元 ,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张某甲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 ,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负责在宝兴县一银行网点进行银保产品的客户服务。苟某利用其理财经理身份或者隐瞒其离职的事实 ,退赔相应被害人。骗取张某甲10万元;
2017年5月期间 ,实际骗取325234元;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让被害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苟某虚构为被害人鲜某办理保险理财的事实,第五十二条、宝兴县公安局民警在简阳市简城镇一宾馆内将其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