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借名因为没有书面协议 ,买房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不稳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心赔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房又汤某以自己不是蚀财实际产权人,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 ,借名GMG总代多为口头约定 ,买房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 ,不稳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
律师: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 ,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成交价80万 。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变更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不发生效力。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 ,经依法登记,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再也要不回来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案情: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转让和消灭,基于感情信任 ,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 ,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法院 :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引发的纠纷较多。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