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租金。当事人就质量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价款或者报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被告应予支付 。事后,因该房屋口头租期已满,
2015年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都会订立相关书面协议或合同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对方不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王某仅向张某支付租金2000元,十日内支付原告房租费人民币5500元 。张某要求王某搬离 ,并写下欠条。
律师 :口头约定租房协议有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王某尚欠张某租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 ,并有欠条为凭证 ,
此外,经双方结算 ,余款则一直未付,法律 、但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法院 :被告依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案例:租客以无合同为由拖欠租金
2013年开始,人们在租房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张某将一处房产出租给王某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